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民委员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《关于自愿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》,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(清城府函〔2025〕47号),现决定如下:
一、无偿收回你村委会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辖区范围内,划拨决定书编号:441802-2023-0090,宗地号为:441802007011GB00115,土地用途:工业用地,面积为12788.2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。
二、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。
三、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,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、租赁、抵押等活动 。
四、请你村委会与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回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将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》原件移交给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,同时提供完成收回标的物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》注销的相关资料,并配合前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》注销手续后,视同收回标的已移交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。
清远市自然资源局
2025年6月2日